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灵刑初字第002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庆芳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庆芳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安徽省白湖监狱管理分局以罪犯何庆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何庆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
上述事实,有罪犯累积分集中转换行政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何庆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