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取保全措施需你单位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培德实业有限公司在自贡高新区管委会享有的到期债权X元予以停止支付,至本院另行通知为止。
本裁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