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人胡少成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培德实业有限公司、陈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川0302执保223号
所属地区:自贡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7-31公开日期:2017-11-16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川0302执保223号自贡高新区管委会: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少成与被申请人四川省自贡培德实业有限公司、陈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7)川0302民初203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采取保全措施需你单位协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对被申请人四川省培德实业有限公司在自贡高新区管委会享有的到期债权X元予以停止支付,至本院另行通知为止。

本裁定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