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肖文埜,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俊协、陈冬霞(一般代理),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莆田市万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涵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建雄,总经理。
被执行人卢志明,男,汉族,住所地涵江区。
被执行人刘剑平,男,汉族,住所地涵江区。
被执行人黄凌雄,男,汉族,住所地荔城区。
被执行人黄志伟,男,汉族,住所地荔城区。
被执行人吴志峰,男,汉族,住所地荔城区。
被执行人莆田市铭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荔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志伟,总经理。
被执行人兰斯登(福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秀屿区。
法定代表人黄凌雄,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与莆田市万豪鞋业有限公司、卢志明、刘剑平、黄凌雄、黄志伟、吴志峰、莆田市铭士贸易有限公司、兰斯登(福建)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302民初343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79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相应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工商管理机构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