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与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津0113民初4285号
所属地区:天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14公开日期:2017-08-07
当事人: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定作合同纠纷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285号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刘安庄村。

法定代表人:杨队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忠能,经理。

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