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队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艳茹,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汽车零部件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忠能,经理。
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与被告祥恒(天津)包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
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明冠模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天津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