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杜某某,男,1991年11月15日出生于常州市武进区,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常州市武进区。
2017年1月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胡雷、陆望春,江苏友为律师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宁浦检诉刑诉[2017]4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杜某某作为房产中介,向身在南京的被害人赵某推荐购买常州市通江南路98号新城首府国际公寓706室后,谎称已与房东达成买卖合同意向,收取赵某房屋定金人民币10000元,后采取谎称定金已经给房东、虚构购房合同等手段,拒绝退还。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杜某某被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杜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赵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被害人赵某对杜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杜某某有坦白的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杜某某有赔偿且取得谅解的酌情从轻情节。
建议判处被告人杜某某拘役三个月至五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杜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