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尔超甘均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渝0109刑初318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28公开日期:2017-11-16
当事人:张尔超,甘均
案由:盗窃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9刑初31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尔超,男,男,199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金沙县。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1年4月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被告人甘均,男,198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

曾因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4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0年4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7月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2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碚检刑诉(2017)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尔超、甘均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谭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尔超、甘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张尔超、甘均共谋盗窃后,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西南大学第二运动场,趁无人之机,由甘均望风,张尔超拿走被害人吕某放在操场上的轮滑包1个,包内有“迈克威”轮滑溜冰鞋1爽。

随后张尔超、甘均将背包、溜冰鞋丢弃于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旁的水沟里。

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张尔超、甘均来到西南大学26教学楼停车棚处,由张尔超用工具钳将被害人熊某停放在此的1辆墨绿色的美利达牌公爵500型号自行车车锁剪断,由甘均望风并骑走该自行车,张尔超将该自行车销赃获款人民币300元后两人共同耗用。

2016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尔超来到西南大学荟文楼,以剪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乔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GTX618号自行车1辆,销赃获款人民币300元后耗用。

2016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尔超、甘均来到西南大学第二运动场,趁无人之机,由张尔超盗走被害人李某背包1个,内有人民币170元、魅族MX4手机1部及身份证等物品,甘均在旁望风。

事后,张尔超分得人民币100元耗用,分得魅族手机1部赠予他人,甘均分得人民币70元耗用。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甘均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张尔超在贵州省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民警追回被盗的轮滑包及迈克威溜冰鞋1双并发还被害人吕某,追回被盗的美利达牌自行车1辆并发还被害人熊某,追回被盗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并发还被害人乔某,追回被盗魅族手机1部并发还被害人李某。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迈克威轮滑鞋1双价值人民币250元,被盗的美利达牌公爵500型号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被盗的捷安特牌GTX618号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20元,被盗的魅族MX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举示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尔超、甘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尔超、甘均系累犯,应从重处罚。

被告人张尔超、甘均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甘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尔超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甘均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25日晚,被告人张尔超、甘均共谋盗窃后,来到位于重庆市北碚区的西南大学第二运动场,趁无人之机,由甘均望风,张尔超拿走被害人吕某放在操场上的轮滑包1个,包内有“迈克威”轮滑溜冰鞋1双。

随后张尔超、甘均将背包、溜冰鞋丢弃于西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旁的水沟里。

2016年11月26日晚,被告人张尔超、甘均来到西南大学26教学楼停车棚处,由张尔超用工具钳将被害人熊某停放在此的1辆墨绿色的美利达牌公爵500型号自行车车锁剪断,由甘均望风并骑走该自行车,张尔超将该自行车销赃获款人民币300元后两人共同耗用。

2016年12月4日21时许,被告人张尔超来到西南大学荟文楼,以剪锁的方式盗走被害人乔某停放在此的捷安特牌GTX618号自行车1辆,销赃获款人民币300元后耗用。

2016年12月7日21时许,被告人张尔超、甘均来到西南大学第二运动场,趁无人之机,由张尔超盗走被害人李某背包1个,内有人民币170元、魅族MX4手机1部及身份证等物品,甘均在旁望风。

事后,张尔超分得人民币100元耗用,分得魅族手机1部赠予他人,甘均分得人民币70元耗用。

2017年1月7日,被告人甘均在重庆市北碚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2017年2月14日,被告人张尔超在贵州省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到案后,二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民警追回被盗的轮滑包及迈克威溜冰鞋1双并发还被害人吕某,追回被盗的美利达牌自行车1辆并发还被害人熊某,追回被盗的捷安特牌自行车1辆并发还被害人乔某,追回被盗魅族手机1部并发还被害人李某。

经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迈克威轮滑鞋1双价值人民币250元,被盗的美利达牌公爵500型号自行车价值人民币1710元,被盗的捷安特牌GTX618号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120元,被盗的魅族MX4手机1部价值人民币340元。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尔超、甘均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等人的陈述,证人邓某的证言,归案经过、户籍资料、发还清单,重庆市北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