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姜海芳与刘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豫0902民初1624号
所属地区:濮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28公开日期:2018-04-23
当事人:姜海芳,刘彦玲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1624号原告姜海芳,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代理人郭建忠,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红军,河南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彦玲,女,1966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县。

委托代理人王庆霞,河南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海芳诉被告刘彦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