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迎春,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贡满荣,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中市办事处颍上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夏元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刘永强与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
原告刘永强诉称,原告一直在阜阳瑶海农产品市场从事猕猴桃、火龙果和进口红提等精品水果的批发业务。
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属的生鲜水果部于2012年9月入驻阜阳瑶海农产品市场,从该市场的固定商户中统一采购各种水果,主要采购工作由被告生鲜水果部负责人李斌负责,期间,被告从原告刘永强处购买猕猴桃、火龙果和进口红提等精品水果,双方按交货底单进行结算,被告以个人工资和批量业务等名义通过银行向原告支付货款。
2017年元月16日被告负责人李斌与原告结算该日前所欠的水果款,并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即“欠刘永强货款壹拾叁万伍仟陆佰元整,归还为2个月时间(阜阳华联水果货款)欠款人李斌,身份证号码342601198409091039,时间为2016年元月16日”。
其后,李斌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原告向被告催要所欠货款,被告以其采购部负责人李斌涉嫌犯罪而拒绝支付。
为此,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5600元,承担逾期付款的损失1966.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阜阳华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在地法院管辖,即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