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静、程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鄂1202执1420号
所属地区:咸宁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7-18公开日期:2017-10-16
当事人:胡静,程鑫,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nan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202执1420号申请执行人:胡静,女,汉族,1978年12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申请执行人:程鑫,男,汉族,1975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通城县,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所住地:咸宁市贺胜路特1号。

法定代表人:关元山,该公司首席代表。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1202民初178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北德钰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