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玉萍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7刑更1965号
所属地区:浙江省金华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7-07-24公开日期:2017-09-17
当事人:王玉萍
案由:故意伤害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1965号罪犯王玉萍,女,1973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2015)台椒刑初字第9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玉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17年6月20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玉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玉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在本次考核期间获得一个表扬。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玉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执行机关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