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男。
2004年7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2007年7月2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5年2月9日因吸食毒品、向他人提供毒品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2015年12月25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1月28日被该分局监视居住,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被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徐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召强,江苏青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7]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吕礼华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聚众斗殴2015年11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郭某某与陈某、马某、李某、张某、徐某(均刑拘在逃)和韩某、朱某某、王某某在徐州市云龙区康怡大道紫水晶KTV唱歌时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告人郭某某让陈某联系乔某某(刑拘在逃)送刀、棍到现场。
乔某某和乔某(刑拘在逃)开车携带刀、棍到达紫水晶KTV附近后,被告人郭某某与陈某、马某、李某、张某、徐某等人持刀、棍欲殴打韩某、王某某、朱某某。
韩某、朱某某驾车逃离现场,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郭某某等人将韩某乘坐的奔驰汽车右后车门等部位砸坏。
经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轿车的损失为人民币33900元。
被告人郭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左手砍伤,经徐州市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王某某左手损伤程度构成轻伤二级。
二、寻衅滋事2016年11月19日18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因其母亲在阻止云龙区翠屏山办事处拆除其家违章建筑过程中脸部擦伤,持铁棍将长山村村委会钢化玻璃门两扇、液晶显示器两台砸坏。
后被告人郭某某开车在彭城监狱附近遇到翠屏山办事处的一辆城管巡逻车、郭某某持铁棍对该巡逻车进行打砸,后驾驶白色哈弗越野车撞击巡逻车。
经鉴定,被损毁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00元。
另查明,2016年11月27日,被告人郭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被告人郭某某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郭某某有自首情节;2、聚众斗殴犯罪中对方有过错;3、寻衅滋事犯罪事出有因;4、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综上,请求法庭量刑时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乔某某、朱某某、韩某、张某某、叶某、李某某、李某某、任某、张某、武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证结论书,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陈某与乔某某的通话记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在公众场所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