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郑元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闽0402执保190号
所属地区:三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7-07公开日期:2017-10-30
当事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郑元中,郭苏榕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执保190号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

负责人:高鹏。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政,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长洋,福建策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郑元中,男,1978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被申请人:郭苏榕,女,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三明市。

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申请人郑元中、郭苏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郑元中、郭苏榕银行存款161984.73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元中、郭苏榕银行存款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