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伟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文,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洪亮,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淼,女,1991年2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原告吉林省中信长生医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淼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吉0204民初299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高淼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营业部的存款82万元,账户为×××号;冻结原告吉林省中信长生医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的存款82万元,账户为×××号。
2017年6月14日,原告吉林省中信长生医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高淼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高淼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营业部的存款82万元,账户为×××号及原告吉林省中信长生医院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西安大路支行的存款82万元,账户为×××号的冻结。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中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