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陶勇、温海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326执917号
所属地区:平阳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7-18公开日期:2017-08-11
当事人:陶勇,温海忠
案由:nan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26执917号申请执行人:陶勇,男,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现羁押于浙江省第五监狱。

被执行人:温海忠,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勇与被执行人温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海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陶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海忠尚欠申请执行人陶勇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4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海忠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