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温海忠,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平商初字第20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陶勇与被执行人温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温海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另向平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调查取证,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陶勇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截至本裁定书作出之日,被执行人温海忠尚欠申请执行人陶勇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
承担案件受理费11800元及申请执行费10400元。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温海忠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可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