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蒋明与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浏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湘0181执1471号
所属地区:浏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7-03公开日期:2017-09-14
当事人:蒋明,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nan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81执1471号申请执行人蒋明,男。

被执行人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蒋明与被执行人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长劳人仲案字(2017)第176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裁定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案款70283.72元。

因被执行人未如期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执行工作如下:1、本院以司法专邮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2、经向房产、土地、车辆、工商管理部门查询,本院于查封、扣押、网拍被执行人湖南泰尔制药有限公司所有的梅赛德斯-奔驰2987CC越野客车一台,拍卖所得金额为697400元。

因被执行人有系列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案款不足以清偿债务。

经各申请人同意,本院制作分配方案,申请人蒋明受偿金额为36254元;3、本院已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帐号,无存款登记信息。

现申请人未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以上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保护。

我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开展执行工作,穷尽了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