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何耀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09民初16600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19公开日期:2017-09-19
当事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何耀江
案由:信用卡纠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9民初16600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江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威,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洋洋,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耀江。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与被告何耀江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被告何耀江系原告信用卡持卡人,被告利用该卡透支原告资金累计人民币39,083.05元(包括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7年6月)(币种下同)。

该卡发生透支后,原告向被告催款,但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透支款人民币39,083.05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所提供的被告住所地信息,经法院通过邮政部门送达,该地址无法送达被告,且原告也表示无法进一步提供被告其他身份信息,对于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身份信息的真伪,无法予以确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