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殷某某,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
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殷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殷某某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曾某某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被查封的房屋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变现,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14民初32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
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