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子成与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721民初2844号
所属地区: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19公开日期:2017-07-28
当事人:王子成,潘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2844号原告:王子成,男,195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潘军,男,52岁,汉族,现住址不祥。

原告王子成与被告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子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4500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4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二枚借据,约定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和2015年12月20日还款,逾期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