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潘军,男,52岁,汉族,现住址不祥。
原告王子成与被告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王子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4500元。
事实和理由:2015年,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450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二枚借据,约定分别于2015年4月15日和2015年12月20日还款,逾期未偿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时应明确被告信息,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原告不同意公告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