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志强,男,1977年6月24日生,汉族,住乐陵市。
申请执行人卞松立与被执行人李志强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乐陵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1民初2198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卞松立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对你单位的到期债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李志强在山东星光糖业有限公司的到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