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依法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协助申请执行人张利办理位于二七区000000房屋的产权证书;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证违约金0000元(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案件受理费0000元、执行费00000元,共计00000元。
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责令被执行人河南省兴达置业有限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协助申请执行人张利(身份证号:0000000000000)办理位于二七区00000000000房屋的产权证书。
二、责令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