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永富,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张培东诉被告李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