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培东与李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定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125民初2119号
所属地区:定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7-07-12公开日期:2017-09-05
当事人:张培东,李永富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119号原告:张培东,男,196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被告:李永富,男,197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

原告张培东诉被告李永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峰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