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4日作出(2014)西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岩温光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同案被告人岩三布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2014)云高刑终字第1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并核准原判。
裁判于2014年12月24日送达生效后,该犯被交付执行。
现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执行机关云南省小龙潭监狱于2017年7月6日将本案报请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岩温光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犯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原生效裁判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该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确无故意犯罪,符合减刑条件,应予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