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正和,男,197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重庆市永川区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明祥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正和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工资4965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正和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正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已将被执行人张正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尚有工资4965元,案件受理费2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本院执行费50元未收取。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