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关海洋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案号:(2015)翁法执字第1667号之二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7-10公开日期:2017-11-28
当事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利军,关海洋,张青龙,关海锋,范文辉,关海波
案由:nan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翁法执字第166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

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

被执行人王利军,男,34岁,汉族,农民,现在翁牛特旗。

被执行人关海洋,男,37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张青龙,男,4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关海锋,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范文辉,男,31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关海波,男,46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

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翁法执字第1667号裁定书,冻结了关海洋、张青龙、关海波的存款账户,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现本院在执行中经申请人申请划拨被执行人关海洋、张青龙、关海波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存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