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桂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市浩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省创新科技传媒服务中心,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黄金路*号天安数码城**栋719。
法定代表人:王祥明,该中心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忠,广东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版中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创新科技传媒服务中心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告对作品“星巴克再次演绎完美事件营销”依法享有著作权。
被告未经授权擅自在其运营的网站(域名:itmsc.cn)上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案涉作品,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
原告依法申请公证,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使用公证处电脑对被告经营的网站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案涉作品事实进行了证据保全。
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原告对案涉作品享有的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
原告请求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其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刊登赔礼道歉声明,并且向原告支付侵权赔偿金及维权费用1万元。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以及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广东省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当事人对知产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
本案系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诉讼标的额为10000元,不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受理的��围。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本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有权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