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作出(2013)淄刑二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磊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7年3月4日止。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5月28日被交付执行。
经本院裁定,该犯于2015年11月6日被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刑期自2012年3月5日起至2026年4月4日止。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7年7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磊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磊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获表扬4次。
被评为2016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磊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磊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
但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