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可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希昌。
被执行人:郭秀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水。
本院在执行(2016)鲁1623民初3454号民事判决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棣支行申请执行郭秀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29233.24元及利息,执行期间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于2017年07月31日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