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裴志云申请支付令民事令
法院:武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甘0524民督23号
所属地区:武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7-07-06公开日期:2017-10-26
当事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裴志云
案由:申请支付令

甘肃省武山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甘0524民督23号申请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天水市武山县城关镇富强街。

法定代表人:杨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雷,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佩君,甘肃为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裴志云,女,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山县。

申请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称,被申请人裴志云因申请“双联惠农贷款”于2012年11月23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3日至2015年11月22日,贷款金额为50000元,由申请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同时约定“借款人仍无法偿还的,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授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从担保公司保证金账户中直接扣收逾期贷款本息”。

贷款期满后被申请人裴志云未按约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偿还本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于2015年12月29日将被申请人裴志云所欠本息48862.51元从申请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保证金账户中全部划扣。

经申请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裴志云拒不还款。

申请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有:1、被申请人裴志云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山县支行出具的由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代被申请人裴志云偿还“双联惠农贷款”的代偿证明一份;3、被申请人裴志云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口本复印件一份。

要求被申请人汪军瑞给付申请人武山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