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海波、东毓(宁波)油压工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浙0211执1438号
所属地区:宁波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7-07-10公开日期:2017-09-29
当事人:赵海波,东毓(宁波)油压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nan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1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赵海波,男,1979年1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卢氏县。

被执行人东毓(宁波)油压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镇海经济开发区A区,组织机构代码:91330211728127485L。

法定代表人杨桢彬。

本院在执行赵海波与东毓(宁波)油压工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128号裁决。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被执行人东毓(宁波)油压工业有限公司称,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128号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在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正式立案受理。

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128号裁决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不应立案受理执行。

经审查,宁波市镇海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镇劳人仲案字(2017)第128号裁决书于2017年5月31日送达东毓(宁波)油压工业有限公司,东毓(宁波)油压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

东毓(宁波)油压工业有限公司在法定起诉时间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仲裁裁决,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正式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