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芮勇欧与被执行人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张云民、孙静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丹执字第1476号
所属地区:丹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9-30公开日期:2015-10-21
当事人:芮勇欧,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张云民,孙静华
案由:nan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丹执字第1476号申请执行人芮勇欧,男,1963年3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191963********,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云阳镇东顶村后东顶村**号。

被执行人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丹阳市访仙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云民。

被执行人张云民,男,1971年12月25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191971********,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访仙镇迎宾路88号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内。

被执行人孙静华,女,1974年10月19日生,身份证号码3211811974********,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访仙镇迎宾路88号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内。

申请执行人芮勇欧与被执行人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张云民、孙静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2日作出的(2014)丹后民初字第14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芮勇欧借款本金2000000元以及相应的借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被执行人张云民、孙静华对被执行人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张云民、孙静华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

被执行人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张云民、孙静华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被执行人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的机器正在拍卖中。

因被执行人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张云民、孙静华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江苏云佳新型建筑材料发展有限公司、张云民、孙静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