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胡晓波与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53-1114号
所属地区:六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11公开日期:2015-11-25
当事人:nan
案由:nan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金民二初字第01653-1114号原告:胡晓波,系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横二路。

法定代表人:葛富春,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晓波与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胡晓波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先行支付申请人工资款7903.7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经初步审查,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所欠原告胡晓波工资款7903.7元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基本生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宝利嘉(安徽)纺织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晓波工资款7903.7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开功审 判 员  何 琼人民陪审员  蔡 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桂 阳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