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张海健、司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兴隆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兴执字第647号
所属地区:兴隆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9-08公开日期:2016-01-30
当事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海健,司志强
案由:nan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647号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海健。

被执行人司志强。

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健、司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撤回了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