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孟宪峰,理事长。
被执行人张海健。
被执行人司志强。
本院在执行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海健、司志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兴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9月8日撤回了执行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兴执字第6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