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山东海鑫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市北外环路。
本院受理原告诸城市瑞祥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海鑫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5022.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