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艳萍与张洪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昌中民立终字第83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5-09-18公开日期:2015-11-06
当事人:李艳萍,张洪安
案由:nan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民立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艳萍,女,汉族,1967年1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昌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安,男,汉,1956年1月4日,无固定职业,住河北省保定市。

上诉人李艳萍不服昌吉市人民法院(2015)昌民一初字第013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称其户籍所在地为玛纳斯县六户地镇,并且长期在此居住,在昌吉市并无固定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该案移送至玛纳斯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明,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上诉人李艳萍经常居住地在昌吉市,昌吉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确定管辖并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