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某,女,1993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因被告李某某下落不明,于2015年6月1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被告李某某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转普通程序裁定书和开庭传票,于2015年9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2015年1月26日,我与被告李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始终对我不言不语,没有感情基础导致感情破裂,无法继续维持婚姻,故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某未出庭参加诉讼,无答辩内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交结婚证1份、用于证明原告和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上述证据经过庭审质证,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亦与本案有关联性,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1月26日经政府部门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后被告李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致夫妻感情破裂。
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表示关于家庭财产问题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没有很好的培养夫妻感情,被告婚后离家出走,原告起诉后坚持要求与被告离婚,应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原告不请求在本案中处理家庭财产问题,本院予以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