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对姜维福申请支付令
法院:农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农民督字第2705号
所属地区:农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9-22公开日期:2016-11-22
当事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姜维福
案由:申请支付令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5)农民督字第2705号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

负责人:胡海涛,主任。

被申请人:姜维福,现住农安县。

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2年12月30日被申请人姜维福在该信用社借款37,000.00元,约定利率9.7375‰,并提供贷款凭证一份,该借款到期日为2014年12月29日。

被申请人姜维福借款后,结息至2013年12月30日,借款未能按约定时间偿还。

要求被申请人姜维福立即给付借款37,000.00元及利息。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姜维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农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鲍家信用社借款37,000.00元及利息。

利息从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