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王白乙拉,男,1985年出生,蒙古族,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志强诉被告王白乙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志强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邹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