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11日作出(2009)乌中少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郭仁军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服刑中,经本院于2012年、2013年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
现刑期止日2016年8月10日。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于2015年8月5日提出对罪犯郭仁军的假释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四监狱报称,罪犯郭仁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被评为监狱局级积极分子一次,先后三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获四次季度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对该犯予以假释。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仁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
于2014年2月被评为监狱局级积极分子一次,先后于2013年9月、2014年4月、2015年4月三次被评为监狱劳动改造积极分子,并于2014年1月、4月、7月、11月四次获季度表扬奖励。
以上奖励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郭仁军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