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钟××。
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1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辩护人罗应勇,天津律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武检公诉刑诉(2015)3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立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罗应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钟××于2012年4月,编造其姓名为杨征的虚假身份与被害人马××谈恋爱,于2012年6月至8月间,以做生意缺少资金为由,先后骗取马××现金共计人民币30000元。
被告人钟××后于2012年9月回陕西省西安市,并于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通过电话短信联系马××,以办理土地补偿为其妻子迁移户口、没钱治病等为由,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马××共计人民币22100元。
综上,被告人钟××骗取被害人马××钱款共计人民币52100元,全部挥霍,且大部分用于赌博。
被害人马××于2012年12月27日报警,被告人钟××后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5年7月1日被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沣东新城分局民警在西安市西宝高速路阿房宫收费站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钟××的妻子李××代其退赔被害人马××人民币51000元,另1100元被害人马××表示放弃。
同时,表示不要求追究钟××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钟××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及所附照片、账户明细、收条、协议书、谅解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要求适用法律条款的意见是正确的,应予采纳。
被告人钟××为实施赌博行为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依法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钟××的妻子已代其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钟××在庭审中能够自愿认罪,依法均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钟××属初犯,且其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采纳。
综上,被告人钟××犯诈骗罪,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公诉人综合全案情况发表的建议对被告人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钟××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钟××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