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简某某,男,汉族,住淮滨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简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