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柴某某与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城口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01号
所属地区:城口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18公开日期:2016-01-04
当事人:柴某某,袁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城法民初字第00601号原告柴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柴德翠,女。

被告袁某某,女。

原告柴某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清清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雪莉、人民陪审员杜俊灵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

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柴德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袁某某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6月15日在重庆法制报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柴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双方于2005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后于2011年8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

婚后原告尽心照顾被告与其前夫所生的三名子女。

但被告却未尽到为人妻子的责任,在原告摔伤后不及时为其治疗,仍要求原告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被告之子魏某某多次殴打致伤原告,被告也不予制止。

2012年10月,被告携其三名子女离家出走,杳无音讯,至今未归。

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原告柴某某为了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二、城口县公安局葛城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1份,以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证据三、城口县北屏乡人民政府与城口县北屏乡北屏居民委员会共同出具的证明1份,以证明被告从2012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且双方无共同子女。

证据四、字号为J500229202-2011-000040号结婚证复印件1份,以证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在城口县北屏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登记结婚,双方婚姻关系合法。

被告袁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提供的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证据四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8月30日在城口县北屏乡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办理结婚登记。

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

被告于2012年10月外出,至今未归。

现原告认为其与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继续生活,故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同时查明,原、被告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确已破裂的婚姻应解除。

被告自2012年外出至今未归,期间未履行为人妻子的义务,原、被告至今已分居生活近三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