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威海福之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与马洪、威海益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374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9-28公开日期:2015-11-13
当事人:威海福之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马洪,威海益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nan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字第374号申请执行人:威海福之源建筑材料经营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马洪。

被执行人:威海益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上列当事人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年8月25日作出的(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执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