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杨冠群。
被执行人李昭津。
本院在执行陈娟诉杨冠群、李昭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尚有128286.5元未执行。
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09)张民初字第143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