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肖玉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永娟,延庆县永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杰,男。
案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赵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北京缙北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