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张盛冬,江苏彭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慧。
被申请人翟惠影。
申请人李晓玮因与被申请人张慧、翟惠影民间借贷纠纷,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义务。
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申请人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徐州市铜山区师大公寓商业步行街D5房产(申请保全价值6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市分公司自愿以其信用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慧、翟惠影所有的徐州市铜山区师大公寓商业步行街D5房产一处。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