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三日作出(2000)丽中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休文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此次交纳1000元)。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三十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二〇〇八年十月、二〇一〇年九月、二〇一二年九月、二〇一四年二月经本院四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三年。
执行机关第七师监狱管理局奎屯监狱于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钱休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参加“三课”学习,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100%,计分考核综合累计1889.12分,名列分监区第10名。
二〇一四年上半年、二〇一四年下半年、二〇一五年上半年连续三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