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邓某某。
被告齐某某,男,汉族,益阳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鸿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齐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鸿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齐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鸿升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益阳市鸿升装饰设计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