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王剑峰,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