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洪某某与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朝民初字第1496号
所属地区:长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29公开日期:2017-03-15
当事人:洪某某,米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496号原告洪某某,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剑峰,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米某某,女,住长春市朝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