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黎与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徐宗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胶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胶民初字第3792号
所属地区:胶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9-01公开日期:2015-09-12
当事人:马黎,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徐宗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胶民初字第3792号原告马黎,女,汉族,住胶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鹏,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被告徐宗殿,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马黎与被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徐宗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徐宗殿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