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人刘鹏,胶州立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
被告徐宗殿,男,汉族,住胶州市。
原告马黎与被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徐宗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青岛聚鑫锻压机械有限公司、徐宗殿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不申请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