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杨承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鹏,该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舒洋,该行员工。
被告:珠海标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
法定代表人:简邦平。
被告:简邦平,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被告:苏小蓉,女,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公民身份号码:×××2429。
被告:简邦涛,男,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公民身份号码:×××6213。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156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查封金额以人民币46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3年。
现因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交书面解封申请,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部分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